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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豪运与张志翔、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豪运,张志翔,姜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656号原告:乔豪运,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伍梦妮,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翔,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姜珠,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乔豪运诉被告张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豪运撤回对被告张志翔、姜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乔豪运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