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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232号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李政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负责人:牛兰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