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葛小龙与秦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龙,秦红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491号原告:葛小龙,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秦红雪,女,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葛小龙诉被告秦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葛小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葛小龙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