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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葛小龙与秦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龙,秦红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491号原告:葛小龙,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秦红雪,女,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葛小龙诉被告秦红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葛小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葛小龙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