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黄祝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房清玉,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黄祝花,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营销服务部,地址: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5号。负责人罗云辉,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文清、房清玉与被执行人黄祝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祝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营销服务部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126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