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与被告运城市粤美假期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运城市粤美假期旅行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985号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被告:运城市粤美假期旅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与被告运城市粤美假期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芮城县服务网点承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南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