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年1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先后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砂松村其租住的“顺和住宿”102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次。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冯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案件的综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