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东某1、东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东某1,东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528号原告:王某,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祝县。被告:东某1,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天祝县。被告:东某2,男,出生年月不祥,住天祝县,系被告东某1父亲。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某1、东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永辉人民陪审员 胡 玉人民陪审员 李天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