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李小卫、慕建武、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军,李小卫,慕建武,辛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军,男。被执行人李小卫,男。被执行人慕建武,男。被执行人辛伟伟,男。薛建军与李小卫、慕建武、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小卫一次性清偿薛建军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慕建武、辛伟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李小卫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小卫、慕建武、辛伟伟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薛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建军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