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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平与卢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卢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2303号原告:陈平,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新华(曾用名卢增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陈平诉被告卢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新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卢新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平借款17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诉至法院。被告卢新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6日,被告卢新华向原告陈平借款17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平壹万柒仟元正(¥17000)借款人:卢增超2016.9.615052056566。被告借款后,因未偿还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新华向原告借款,到期未予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平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卢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