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37号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2栋24-2号。法定代表人:舒勇,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董事长。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74元,已减半收取为23837元,由原告重庆恒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