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源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源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462号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文永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源宏,现住和龙市。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源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1130元及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是由原告管理和服务,被告也接受了,但被告一直不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泳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