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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民与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尚振民,孙爱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123号原告:李民,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余西顺,厂长。被告:尚振民,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爱莉,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李民与被告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被告尚振民、被告孙爱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李民以被告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被告尚振民、被告孙爱莉在庭外履行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民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地质探矿机械厂、被告尚振民、被告孙爱莉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民负担。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