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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毅诉被申请人赵灿峰支付令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赵灿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103民督6号申请人:刘毅,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灿峰,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毅称,被申请人赵灿峰通过借贷宝平台分三笔向其借款共计14990元,截止2017年3月17日产生罚息2030.32元,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支付所欠借款及罚息。申请人刘毅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灿峰给付申请人刘毅欠款14990元及罚息2030.32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以实际付款日所发生的罚息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灿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毅欠款14990元及罚息2030.32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以本金14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费75元,由被申请人赵灿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士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