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美道、梁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美道,梁凤英,梁龙果,梁美练,常乜果,岑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梁美道,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南宁市良��区申请执行人梁凤英(曾用名梁美英),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龙果,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美练,女,1979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常乜果,女,1958年5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岑锦兴,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上棒村劳利屯***号.梁美道、梁凤英、梁龙果、梁美练、常乜果与岑锦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岑锦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美道、梁凤英、梁龙果、梁美练、常乜果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岑锦兴在服刑,经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岑锦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美道、梁凤英、梁龙果、梁美练、常乜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岑锦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美道、梁凤英、梁龙果、梁美练、常乜果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