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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长生、王福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长生,王福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21民初1261号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安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生文,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南长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福德,男,1974年2月24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长生、王福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生文、被告南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德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南长生、王福德偿还借款55180元、利息9514.94元,共计64694.94元;2、要求南长生、王福德承担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2日,南长生以粮食种植为由向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王福德及柯建花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向南长生、王福德催要。至今,尚有借款55180元及利息9514.94元没有偿还。南长生辩称,本人对2011年的贷款不知情。贷款是王永德用掉的。2013年转贷是自己签的合同。不愿意偿还借款本息。王福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借款借据1份、个人借款申请书1份、借款保证合同1份、保证承诺书1份、贷款发放通知书1份、转贷申请书1份。南长生认可借据、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名、捺印是其本人所为。王福德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完整、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南长生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本案所涉贷款是王福德和王永德实际使用的。因南长生提供的该份证据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本院对该份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南长生发放贷款60000元。2013年10月,该笔贷款还款期限届满。2013年10月22日,南长生以粮食种植、借新还旧为由向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坝信用社借款60000元。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长生、王福德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9%计息,王福德及柯建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南长生、王福德至今没有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长生、王福德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南长生应当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南长生逾期不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的违约责任。要求南长生偿还借款本金55180元及未清偿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福德形成的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福德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清偿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南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180元、利息9514.94元,共计64694.94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31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二、王福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公告费620元,由南长生、王福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昌仁人民陪审员  高宏祯人民陪审员  杨祥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