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家岐诉被告李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岐,李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778号原告侯家岐,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守明,男,59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侯家岐诉被告李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家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