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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家岐诉被告李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岐,李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778号原告侯家岐,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守明,男,59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侯家岐诉被告李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家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