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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宏光、沈延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宏光,沈延欢,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74号申请人:赵宏光,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沈延欢,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张敏,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赵宏光、沈延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敏的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潘茂兰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敏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潘茂华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宏光、沈延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