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文华与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华,杨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汪文华。被执行人:杨华峰,公民身份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道延安路60号二单元18栋12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华与被执行人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文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华峰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