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爱莲与潘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莲,潘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莲,女,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潘贵华,男,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朱爱莲与潘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贵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占林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杨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