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陈群星、陈婉婷等与梁海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星,陈婉婷,陈接朗,梁海煌,黎宇,梁袁,黎接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12号原告:陈群星,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婉婷,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接朗,男,汉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新权,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专职律师,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428251960********。被告:梁海煌,男,汉族,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黎宇,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袁,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黎接南,男,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群星、陈婉婷、陈接朗诉被告梁海煌、黎宇、梁袁、黎接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发现被告梁海煌、黎宇涉嫌刑事犯罪,现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能确定各被告的相应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