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顾志勇、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志勇,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王保军,张兵申,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志勇,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换马店镇东枣村。法定代表人:赵立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保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审被告:张兵申,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原审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顾志勇因与被上诉人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保军、张兵申、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宁晋县蓝科建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方具体是谁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8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书明审判员 赵小双审判员 杨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菊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