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利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利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778号原告:天津市利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二侯庄村南(天津市仁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祥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号中国人寿中心*****层。在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利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与法不悖。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利源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