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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纯勇与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纯勇,王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986号原告:于纯勇,男,1971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宝林,男,47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纯勇诉被告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纯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纯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于纯勇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崔 彦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