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彩迎与闫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迎,闫建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126号原告李彩迎,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闫建荣,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迎与被告闫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彩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彩迎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