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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何文彬、李世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何文彬,李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6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柯蓝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华阳乡石虎村八社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083146-X。被执行人何文彬,男,汉族,1943年10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世友,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文彬、李世友65286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