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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99号申请人:李某,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常某,女,住河南省太康县。李某诉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某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某的银行存款17000元。案件申请费190元,由被申请人常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