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江与杨四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江,杨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魏江,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杨四金,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魏江与被执行人杨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江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