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字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代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代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字249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代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靖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