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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字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代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代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字249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代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靖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