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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志全、韩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全,韩国雄,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26号申请人:郑志全,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韩国雄,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申请人:陈琼,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人郑志全因与被申请人韩国雄、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国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国雄、陈琼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志全坐落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9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