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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延明与夏向阳、陈小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明,夏向阳,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马延明,男,1960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夏向阳,男,1970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71年2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延明与被执行人夏向阳、陈小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延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