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光林、李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光林,李岩,宋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光林,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岩,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艳萍,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再审申请人李光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岩、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3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员 齐向阳审 判 员 牛枝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