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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魏平甫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陕0728执150号被拘留人魏平甫,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兴隆镇水田坝社区大地小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光清与被执行人魏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魏平甫在执行现场跳上制式警车引擎盖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威胁、辱骂执行法官,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据此,为教育本人,制裁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魏平甫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