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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杨明英、李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杨明英,李志雄,中山市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6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英,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志雄,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被告:中山市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进源路32号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65242H。法定代表人:杨怀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杨明英、李志雄、中山市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杨明英、李志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24元,减半收取计376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3762元),由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