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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工资支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与被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工资支付纠纷一案,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郊劳人仲调字[2016]第26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先后分三次将所拖欠工资23608.79元支付于申请人。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银行存款23862.79元(含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