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诉王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王玉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57号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莲,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原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