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必东、孟繁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必东,孟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必东,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孟繁江,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必东与孟繁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30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必东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繁江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5-404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必东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