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与李翔、车向骅���毛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李翔,车向骅,毛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卫清,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保,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翔,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红,��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向骅,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志鹏,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毛林飞(系毛志鹏之父)。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负责人:胡承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李翔、车向骅、毛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于2017年5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李翔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上诉人嘉禾县珠泉镇城关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爱华审判员 陈新德审判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