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催燕桥、刘家荣等与催龙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催燕桥,刘家荣,催龙声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060号原告:催燕桥,男,汉族,1930年1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刘家荣,女,汉族,1937年2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博超、杜丹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催龙声,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催燕桥、刘家荣诉被告催龙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催燕桥、刘家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催燕桥、刘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催燕桥、刘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催燕桥、刘家荣承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