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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催燕桥、刘家荣等与催龙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催燕桥,刘家荣,催龙声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060号原告:催燕桥,男,汉族,1930年1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刘家荣,女,汉族,1937年2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博超、杜丹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催龙声,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催燕桥、刘家荣诉被告催龙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催燕桥、刘家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催燕桥、刘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催燕桥、刘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催燕桥、刘家荣承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郄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