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世莲、刘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世莲,刘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金明美地一楼,法定代表人宋亚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世莲,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贾居村。被执行人刘捷,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农机家属楼二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世莲、刘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世莲、刘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世莲、刘捷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