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玉斌与冉建伟重庆恒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斌,冉隆胜,陈昌玉,冉程,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冉建伟,冉海霞,重庆恒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84号原告:唐玉斌,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隆胜,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昌玉,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程,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凤阳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30496956-6。法定代表人:传小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建伟,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伦,重庆市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海霞,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恒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夏家村1社(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328-4。法定代表人:冉海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冉海霞、重庆恒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斌诉被告冉隆胜、陈昌玉、冉程、冉建伟、冉海霞、重庆恒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唐玉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唐玉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均人民陪审员 严 密人民陪审员 黄榜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