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海诉中江县美迪大药房连锁二百三十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中江县美迪大药房连锁二百三十三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87号原告:石海,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江县美迪大药房连锁二百三十三店,住中江县凯江镇玄武西路**号。经营者:胡超英。原告石海与被告中江县美迪大药房连锁二百三十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海负担。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