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绵竹市支行与向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纯模,向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广场西37-39号。机构代码:67835392-6。被执行人:胡纯模,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向秀华,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思虹、何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绵竹执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向秀华位于广汉市汉口路一段122号育松园14幢2单元3-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495**号)。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向秀华位于广汉市汉口路一段122号育松园14幢2单元3-1号房产(产权证:广权49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