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兰芳与刘成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芳,刘成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号原告:黄兰芳。被告:刘成海。原告黄兰芳与被告刘成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