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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548XX与赵壮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壮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施明、黄逸婷,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壮壮,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XX与赵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赵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赵壮壮负担。权利人XX以赵壮壮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壮壮支付1617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1617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对被执行人赵壮壮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