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顺与吴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吴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035号原告:王顺,男,被告:吴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1楼。负责人:徐强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顺与吴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承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