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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与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张守菊,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厂长,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刘生成,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期间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以现正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薪加木业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乡长虹铁木加工厂、张守菊、刘生成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