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延川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延川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延川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川县河东。法定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延川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0万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延川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张小平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