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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义与杜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义,杜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472号原告:安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杜荣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安义与被告杜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义因目前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原告安义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