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明连与王琦、赵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连,王琦,赵红伟,黄明连,王琦,赵红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83号原告黄明连,男,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琦,男,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红伟,男,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连诉被告王琦、赵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连于2017年5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明连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