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前进村厢白五屯。法定代表人曹凌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91-4号。法定代表人吴占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吴占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美日鲜畜禽养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2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